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丙○○
甲○○
一、上列被告丙○○因傷害案件、被告甲○○因被訴97年11月7日公然侮辱部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7年度自字第52號判決其有罪在案,然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上列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被訴於97年10月5日涉犯傷害、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在案,並就原告所提起此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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