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千豐企業社設臺南縣學甲鎮新榮里三號兼代表人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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