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強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判決查詢資料、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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