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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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附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王雪娟 律師 蘇昭綺 律師被上訴人即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王珮儒 律師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