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0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錫旺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 律師複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威均
蔡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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