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道明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道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道明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二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520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犯販賣猥褻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另犯妨害風化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3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5日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84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99年4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6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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