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