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 吳靜妃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被告 陳青玉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林文鑫 律師被告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