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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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孫瑞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 謝緯 紀念營地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106年6月18日經第4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共17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
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法人登記證書、106年6月18日第4屆第9次董事會議記錄、南投縣埔里鎮公所106年12月8日埔鎮民字第1060032851號函等件影本及捐助暨組織章程新、舊條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投縣政府則回函表示:無相關意見等語,此有該府107年5月4日府民宗字第1070099758號函附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
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謝緯紀念營地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現行條文第6條至第13條、第19條,此部分條文之變更均係對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並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謝緯紀
念營地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對於現行條文第3條之變更僅係總會名稱變更;現行條文第9條之變更係刪除該條文,而該條文原規定自第19屆董事銓衡後,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並決議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對於現行條文第21條之變更則係民國年改為西元年;對於現行條文第14條至18條、第20條之變更僅係更動條號次序,核上開條文之變更均難認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均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綺附表:條文修正對照表┌──────────────┬──────────────┐│現行條文│修正後條文│├──────────────┼──────────────┤│第3條:│第3條:││本法人係以非營利方式,本於耶│本法人係以非營利方式,本於耶││穌基督仁愛救人之精神,協助總│穌基督仁愛救人之精神,協助台││會及其所屬教會弘揚基督教教義│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其所屬教││、引人歸主,推展辦理宣教、教│會弘揚基督教教義、引人歸主,││育、文化、慈善等公益事業為宗│推展辦理宣教、教育、文化、慈││旨。以增進社會福祉,並依據相│善等公益事業為宗旨。以增進社││關法令協助政府辦理上列之目的│會福祉,並依據相關法令協助政││事業。│府辦理上列之目的事業。│├──────────────┼──────────────┤│第6條:│第6條:││本法人財產之管理如左:│本法人財產之管理如下:││一、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一、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法人宗旨之使用。│本法人宗旨之使用。││二、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二、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信徒、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合併管理運│或團體之捐助,合併管理運││用。│用。││三、必要時,財產之處分、變更│三、必要時,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得經本法人董│或設定負擔,得經本法人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同意,填造詳明之│三分之二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書,且經總會審查│使用計劃書,且經總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始得為之。│備查後,始得為之。│├──────────────┼──────────────┤│第7條:│第7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名││,任期四年均為無給職,每屆改│,由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銓││派二分之一,連選不得超過二任│衡及任命,包括法律、代書、會││,董事人選由總會推薦。│計、財務、經營管理等專業人士│││。任期三年均無給職,連選得連│││任二任。│├──────────────┼──────────────┤│第8條:│第8條:││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本法人置董事長、書記、會計、││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出納、常務董事各一名,由全體││以全體董事票數過半數且得票最│董事互選,組成常務董事會。董││高者當選之。如未有得票過半數│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時,以得票數首二名高票之董事│票法互選之,以全體董事票數過││重行受選,仍以全體董事票數過│半數且得票最高者當選之。如未││半數且得票最高者當選之。│有得票過半數時,以得票數首二│││名高票之董事重行受選,仍以全│││體董事票數過半數且得票最高者│││當選之。│├──────────────┼──────────────┤│第9條:│(刪除)││本法人自第十九屆董事銓衡後,│││召開第一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並決議向主管機關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第10條:│第9條:││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董事長對內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得由三位以上之董事推薦一│人,得由三位以上之董事推薦一││董事人員代理之。│董事人員代理之。│├──────────────┼──────────────┤│第11條:│第10條:││本法人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兩個月內開會遴選下屆董事,各│,由總會選派適當人員繼任。其││屆董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於│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如逾期不│││為召開時,由應屆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聯名召開。經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第12條:│第11條:││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經本│董事會之職責如下:││法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一、依照宗旨,決定經營方策。││,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時│二、管理資產,監督其營運。││得罷免之。│三、經費之籌畫。││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四、審核預算及決算。││人數超過二人時,由本法人補選│五、營地人事之任免。││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六、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為限。│處分及變更。│││七、目的事業之變更。│││八、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九、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第13條:│第12條:││董事會之職責如左:│本營地置執行長一名,主任一名││一、經費之籌畫。│、事務員若干名。主任由執行長││二、預算及結算之審核。│提名交董事會聘任;事務員由主││三、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任聘任,經執行長同意後向董事││處分及變更。│會報備。執行長之職權為秉承董││四、目的事業之變更。│事會方策,經營一切營務,每年││五、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向董事會提出預算、決算及經營││登記。│概況之報告,經董事會轉呈總會││六、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第14條:│第13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之。每年至│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之。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一次│少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一次││)。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董事│)。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董事││二分之一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二分之一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董事會議│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拒│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三分之二董事決│不召開時,得經三分之二董事決││議後,推舉董事一人為召集人,│議後,推舉董事一人為召集人,││報總會後自行召開之。│報總會後自行召開之。│├──────────────┼──────────────┤│第15條:│第14條:││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管機關備查。│├──────────────┼──────────────┤│第16條:│第15條:││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實列帳。│├──────────────┼──────────────┤│第17條:│第16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三條目│,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三條目││的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的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營│體,不得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餘財產則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團體。│├──────────────┼──────────────┤│第18條:│第17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規定辦理。│├──────────────┼──────────────┤│第19條:│第18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捐助│本章程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人(總會)會議同意後,報請主│二以上之同意,並經捐助人(總││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登記程序│會)會議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後施行,修改時如有民法第六二│核准並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後施行││、六三條之情形,應經法院為必│,修改時亦同。如有民法第六二││要之處分。│、六三條之情形,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第20條:│第19條:││本法人營地之使用及管理辦法另│本法人營地之使用及管理辦法另││訂之。│訂之。│├──────────────┼──────────────┤│第21條:│第20條:││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本章程於西元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總會第十九屆第一次董事會制│十日總會第十九屆第一次董事會││定。│制定。││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本章程於西元二零零五年六月七││法人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修定(│日法人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修定││94年度法字第7號),自修訂日│(94年度法字第7號),自修訂││起生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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