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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