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零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