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錢玥彤錢寶珠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誌豪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式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6月30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先予敘明。
三、次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名下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現金及編號2所示之保單,截至106年10月20日止之保單解約金約為新臺幣(下同)46,581元,此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壽(客)字第1061024002號函文在卷可稽,經本院詢問債權人意見,將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式為處分方法。
另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名下有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財產,經衡諸財產價值、文書處理費用及郵資費用,乃認顯無變價實益,是認應將該部分之財產返還予債務人。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歐明秀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處分方式│├───┼────────────┼─────────┤│1│現金123,295元│由債務人提出現金││││123,295元,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全體債權││││人。│├───┼────────────┼─────────┤│2│全球人壽保單:│1.由債務人提出等值│││⑴H0000000│現金46,581元,依│││⑵H0000000│債權比例分配予全│││⑶H0000000│體債權人。│││⑷J0000000│2.如債務人未於收受│││⑸J0000000│本院繳款通知後10│││⑹J0000000│日內解繳上開金額│││⑺J0000000│,將由本院向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解約,││││並將解約所得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全體││││債權人。│├───┼────────────┼─────────┤│3│中華郵政頭份郵局存款647│返還債務人│││元││├───┼────────────┼─────────┤│4│汽車(牌照號碼:W5-2883│返還債務人│││,出廠年月:1997年11月)││├───┼────────────┼─────────┤│5│機車(牌照號碼:IJS-026│返還債務人│││出廠年月:1993年10月)││├───┼────────────┼─────────┤│6│INV(華染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債務人│││Z0000000000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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