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茆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翁美珠┌───────────────────────────────────────────────┐│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康有銘 │105年10月21日│未記載│1,000,000元│CH0000000││├──┼───────┼───────┼───────┼────────┼────────┼──┤│002│康有銘│105年10月18日│105年12月17日│500,000元│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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