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616號債權人 周藝峰 (原名: 周昭仁 )債務人 謝朝元 債務人 陳臻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臻誼有如聲請標的之債權存在之釋明(所提書面上所載之人均僅有謝朝元一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