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七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