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8月9日犯搶奪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214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0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後,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