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債權人宜蘭縣○○○區○○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代理人 鄭瀚彥 債務人 劉于愷 債務人 鍾銘翰
一、債務人劉于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計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于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鍾銘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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