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9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系爭土地之地號(應為「烏樹林段),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