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0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62號,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