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9月10日間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