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9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曾子珍法官錢衍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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