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竊盜罪,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除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外,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