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國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
二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