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告凱兒生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逸詩 被告 張榮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95,87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凱兒生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凱兒公司)前邀同被告李逸詩、張榮邦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110年4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8日止,利息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96%機動計算,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原授信契據之約定利率自原告請求時起,即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詎被告凱兒公司嗣未依約清償,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然尚欠2,095,870元,及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2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又被告李逸詩、張榮邦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95,870元,及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2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不爭執有向原告借款,僅答辯稱:希望可與原告協商調降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3份、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