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附民原告 牙鐿輐 被告 林鈞毅 被告 駱埈霈 被告 江明勳 被告 張淑玲 被告李㦤隼被告 郭文新 被告 毛賢賓 被告 鍾良偉 被告 賴健達 被告 林家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662、2663、26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