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80號原告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意君 訴訟代理人 曾錦田
王道米 被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 律師
王璽雯 黃曉文 被告造福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訴訟代理人 潘新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