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抗字第52號抗告人 蘇淑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悅好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一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上開房屋之鑑價報告,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以其與相對人悅好生活有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業已終止為原因,訴請相對人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為準。茲命抗告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鑑價報告,以憑核算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