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賴興源
翁素香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被告 呂世昌
劉海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