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如95年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補正95年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
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及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由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全體受扶養人及分擔扶養義務人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人任職於芳晟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所得收入扣繳憑單(含薪資及其他收入)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⒑其餘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如非自願性離職、生病)。
⒒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執行命令或通知。
⒓聲請人之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