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1年6月確定,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7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②案);上開二案件,繼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62號裁定將其宣告刑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3月又15日確定。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就第①、②案減刑後刑度與第③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④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⑤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⑥案);末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⑦案);上揭第④案至第⑦案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於96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7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2959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3月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69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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