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原告甲○○
乙○○
丙○○
丁○○
戊○○
已○○
庚○○
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複代理人 高啓航 律師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附表一編號27至29遺產名稱欄關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