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林宏樵 被告 蔡福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