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1年度鳳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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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張峰維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二千七百五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七百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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