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6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補充:「被告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是爰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