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被告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 劉惠茹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04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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