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聲請人 陳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世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債權金額(應記載沖償新臺幣7,500,000元後,現存本金若干元、前未受償利息若干元、前未受償違約金若干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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