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02號聲請人亞伯特桌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冠頫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複代理人 陳泓達 律師相對人光子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若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者,仍以有必要情形為限。
二、聲請人即被告主張: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認兩造間已無租賃關係,惟其已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20號),兩造對本件訴訟先決問題既有爭議,聲請停止訴訟等語。惟本件相對人國泰世華銀行係起訴請求聲請人及相對人光子藝術有限公司(下稱光子公司)連帶給付電費,無論兩造間租賃關係是否存在,依兩造所提證據資料,本院已可據以獨立為判斷,毋須待另案終結。故本件應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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