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原告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 律師
郭雨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UNITEDCOMMUNICATIONS(HOLDINGS)CORPORATION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53,979元【計算式:(美金2,485,297.18元×31.35)+(港幣1,791,170.8元×4.042)=新臺幣85,153,9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志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