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6號原告 張金玉 被告 倪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8月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15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查前開裁定已於108年8月2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至69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