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83號聲請人 葉仲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