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26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呂美玲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