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上訴人甲00000000上列上訴人 洪瑞成 即豪泰服裝行與被上訴人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