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5號債務人乙○○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乙○○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並提出列
印完整之民國97年1月迄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清單。
⒉說明債務人之98年1月薪資明細表中,關於「代扣1/3薪資」
之原因,如係因強制執行扣薪,請說明執行案號,並提出該執行命令影本。
⒊說明債務人之甲○○○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存摺中,關於多筆「運彩出金」存款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與其母 黃詩涵 、弟 林以尉 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
出(如水、電、瓦斯、管理費等)。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
⒌說明債務人之母黃詩涵每月繳納房貸若干元?並提出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房貸繳款證明文件。
⒍依債務人之父 林建華 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示,其每月薪資新臺幣10,033元,顯足以維持基本生活,請說明其有何不能維生而須受債務人扶養之情事,並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清單。
⒎說明債務人之 弟林以尉 目前就學情形。並提出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