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186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佰參拾萬元整:其中(1)貳佰萬部分,約定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為年息2.845%,嗣後並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即自民國94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3日止,共分240期,前36期繳利息不還本金,第37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2)另貳佰參拾萬元,自民國94年9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9月13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77﹪加0.29%計算利息為2.06%,機動調整;自民國95年9月14日起至民國96年9月13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3﹪計算利息,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6年9月14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18%計算,機動調整。上開二筆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
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交與聲請人收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186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035%│││191163││月14日起│││││5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21%│││195191││月14日起│││││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163││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5191││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