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捌仟零玖拾捌元伍角,折合銀元壹佰零捌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壹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