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28號原告己○○
三號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超凡 律師被告丁○○○
樓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樓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