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2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路○○巷○○號。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鄉○○路○○巷○○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玫金聲請人甲○○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鄉○○路○○巷○○號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弘股被告甲○○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鄉○○路○○巷○○號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__
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__,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官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