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6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修竹
被   告 林 治
       瞿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壹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 林治 前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被告瞿雪華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放款
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憑被告林治於教育階段內各學
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3筆計164313元,約定應於
被告林治畢業一年後,按年金法還本付息;並約定利息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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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加計加碼1.05%計付,指標利率每3個月調整一次,加
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加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付。
詎料借款人即被告林治自就讀學校畢業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尚欠164313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
,屢經催討均未置理,而被告瞿雪華既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依約定條款第9條之約定,應與借款人負連帶清償
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借貸契約(
被告林治部分)及連帶保證契約(被告瞿雪華部分)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乙、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住所均在本院轄區之外,惟兩造在簽署之「放款借
據」第18條約定:「本借款或甲方對乙方所負各筆債務之合
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所定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
體當事人合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項
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
具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治向原告借用貸款3筆,被告瞿雪華
擔任連帶保證人,迄未清償完畢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影本1紙暨撥款通知書3份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認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契約,係指當事人約
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民法第739條亦有規定,故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負履行之責任。末按「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就擔保物權受
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自亦得擇一請求。」(最
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以消費
借貸契約,約定為連帶保證債務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日
起,得向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為一部或全部之連帶
請求。被告林治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被告瞿雪華並
擔任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原告自得向被告2人為全部清
償之請求。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被告林治部分)及連
帶保證(被告瞿雪華部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
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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