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他字第14號
原 告 林 靖
被 告 劉東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103年度板簡字第198號),業經
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叁
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
於民國103年4月24日以103年度板簡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板簡字第198號,判決
原告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如後附計算書所載項目金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2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依上開規定,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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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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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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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⑴訴訟救助暫免。│
│││⑵應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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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200元│上開第一審訴訟救助暫免繳之│
│││裁判費3,200元,應由原告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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