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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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 彭盛鍵 即元新農產行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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